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秀检一刑不诉〔2020〕Z31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61988********,汉族,初中文化,原系海南**贸易有限公司业务员,户籍所在地万宁市**镇**村委会**村,现住海口市秀英区**路**巷**出租屋。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1月3日被抓获,同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经本院决定对其不批准逮捕,同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3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于2012年4月份开始在海南**贸易有限公司工作,主要负责定安、澄迈、临高、儋州等地区的销售、催收货款等业务。2014年,林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在催收客户货款过程中,将累计收取的约22万元货款用于家里建房、支付家庭成员医疗费、生活零用等,事后假冒客户签名伪造欠条交给公司财务来掩盖其侵占公司货款的事实。经海南公平司法鉴定中心司法会计鉴定,林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货款220109元。
2015年4月,林某某主动退还公司5万元。案发后,其家人主动联系海南**贸易有限公司,并代为退赃8万元,剩余9万元由其女朋友潘某某和海南**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书面协议分三年还清,海南**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0日出具谅解书对林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赔偿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且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副检察长:王春霞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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