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南检刑不诉〔2020〕Z169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601021982********,**,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街道**路**号**号楼**。因职务侵占嫌疑,于2020年1月1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1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5月9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8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系***集团的全资子公司,实际经营地位于南山区。***公司因2017年业绩不达标,并且资不抵债,所以***集团在2018年决定当年经理级以上员工不发放年终奖。随后,***总经理胡某某(另案处理)召集运营管理部总监被告人张某甲、融资产品部总监颜某某、投资产品部总监赵某某、客户服务部经理谢某某、风控部总监徐某某、被不起诉人研发部总监林某某等人私下开会商议,让参会人员准备发票,张某甲操作报销一事,报销下来的一部分资金作为年终奖。后因部分人员无法提供发票等原因,最终张某甲通过其下属余某某按照推广费申请流程上报,款项转入到合作的公司账户,对方将相应的点数扣除后,转账到余某某中国银行账户。转入的资金部分用于年终会议、部门旅游支出。余款934753.48元由余某某分别转至张某甲实际控制的张某甲个人银行账户520000元、张某乙银行账户414753.48元。张某甲收款后分别向林某某、徐某某、颜某某、赵某某、胡某某的个人账户转款各80000元,谢某某的私人账户转款40000元。
2020年1月9日9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林某某被公安机关从***公司口头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2020年6月5日,***公司收到林某某退款800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具有从犯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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