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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_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公诉刑不诉〔2019〕153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131992********,汉族,高中,昆明市**运输公司第**车队保安,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住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乡***小组**号,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决定,于2018年10月11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5日、2019年6月20日、2019年9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昆明**运输公司**车队因与昆明**有限公司存在经济纠纷,**车队法定代表人和某某(另案处理)与车队主要负责人经事先商量后,于2018年9月12日10时20分许,由昆明**运输公司三车队副队长范某某(另案处理),常某某、洪某某、张某某、马某某(另案处理)分别驾驶四辆大众捷达教练车、一辆大客教练车,以及后勤负责人陶某某(另案处理)和临时邀约的保安人员及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等16人,驾车行驶到昆明市**区**考场(位于昆明市**区**街道办事处**)内,随后将车停放在昆明市机动车驾驶人科目三考试必经线路上,导致当时正在进行的驾驶人科目三考试被迫中断。后现场处置警察及昆明市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警察多次告知范某某等人其行为已影响考试,但范某某等人仍然拒不停止堵断考试路线的行为。2018年9月12日13时30分许,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民警依法口头传唤范某某等人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但范某某等人拒不配合。2018年9月12日13时40分许,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民警依法将当时在现场的范某某等人带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在带离后,范某某等人仍然拒绝交出堵路车辆的车钥匙,导致堵断驾驶人科目三考试的行为延迟到2018年9月12日17时许。范某某等16名人的行为导致2018年9月12日138名驾驶人科目三考试的学员不能在正常时间内进行考试,导致2018年9月13日将要在昆明市**区第**考场进行科目二、科目三考试的学员被迫被调整考试时间及考试场地,给多名考试学员的生活、工作造成了严重影响,经济造成了严重损失,现仍有多名学员驾驶人科目三考试仍未进行。被不起诉人林某等人的行为对昆明市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的工作秩序造成严重影响,并给昆明**有限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91272.76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虽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是为了共同维护车队的权益而实施的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后果不大,情节相对较轻;其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若对本决定有异议,可以要求复议或者复核。

2019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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