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聚众斗殴案)_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湛开检公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性,199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3199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吴川市,住广东省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出租屋,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9月4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9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日晚,许某甲、许某乙(均另案处理)、许某某等七八人在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店的KTV房内吃宵夜,黄某某与林某某、黄某、许某鹰等人在二楼大厅吃宵夜。次日凌晨0时许,黄某某与许某甲在厕所门口处发生争吵。林某某、黄某等人见状后,便过去拦架而后转为推撞,黄某某、林某某分别用拳头殴打许某甲。许某甲见其自身势弱,便呼喊许某某、许某乙等人。许某乙、许某某等人从一楼处上来。一名穿白色衣服的男子(身份未明)与黄某某扭打,后黄某某被该名穿白色衣服的男子压在地上殴打时,许某乙拿着啤酒瓶往黄某某头部打了三下。其间,许某甲分别用木凳、拳头殴打林某某、黄某,林某某用拳头殴打许某甲。许某某用拳头殴打黄某。后许某甲等人离开烧烤店门口处,因林某某出言挑衅,许某甲等人又回头使用桌子、凳子与黄某某、林某某等人相互追逐殴打。其间,许某乙从电动车上拿起U型锁对黄某某一方恐吓。双方间追打的行为导致双方多人受伤以及烧烤店内物品损坏。2019年9月4日,许某乙等人的家属与黄某某等人的家属达成和解并签订《谅解协议书》。****店经营者表示谅解,不追究黄某某、林某某、许某某、许某乙等人的责任。

本院认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系初犯、偶犯,与斗殴的另一方达成和解,并取得****店经营者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所述,林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1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