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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虚开发票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钦南检刑不诉〔2020〕86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1031983********,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区南宁市,住南宁市青秀区**路**号**栋**单元**房,因涉嫌虚开发票,2020年4月9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月16日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唐云,广西海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为了达到增大成本开支从而少缴年度企业所得税的目的,广西**咨询有限公司钦州**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负责人祁某某授意该公司监理员林某某联系南宁**劳务**有限公司购买虚开的劳务发票,并由该公司财务人员将该劳务发票列入公司成本账向税务部门申报。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间,经林某某联系,城建公司共向南宁**劳务**有限公司购买了以“劳务费”开具出来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七份,发票号码为3224****、3432****、3432****、3334****、3334****、1061****、1061****,价税合计总金额为2047666元。

案发后,祁某某主动向税务部门补交税款477118.21元,滞纳金174013.63元。

本院认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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