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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虚开发票案)_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中检三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单位青海**商贸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918****,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街**号,法定代表人黄某某。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4197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青海**商贸有限公司股东,户籍所在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现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街**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青海省公安厅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海省公安厅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向青海省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青海省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4月24日交由西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西宁市人民检察院于同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12月21日,青海**商贸有限公司负责人林某某明知没有真实的服装交易情形下,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幸某某签订《团体制装合同书》,并于同日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具4张票面金额共计为298万元的青海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其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续将服装款298万元转入青海**商贸有限公司,林某某收取开票费人民币12.4万元后,将剩余的钱款交予幸某某。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上述行为构成虚开发票罪,且本案系单位犯罪,但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青海**商贸有限公司及林某某不起诉。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0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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