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盐检二部刑不诉〔2020〕298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20182197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个体经营者,住浙江省海宁市**园**幢**室(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县**镇**组)。因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海盐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5月15日补查重报。
海盐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的2017年12月22日,林某某在明知**有限公司与**场没有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通过介绍人“老李”(在逃),以对公账户走账、资金回流、支付开票费的方式,为**有限公司取得由**场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0份(发票代码33******,发票号码为43******-43******),合计金额人民币900000元。经查证,发票号码43******-43******的8份发票已入账、认证,并由**有限公司在海盐县税务局申报抵扣,抵扣增值税销项税金人民币85519.50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在案证据认定林某某让他人帮自己虚开发票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继续补充侦查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海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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