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秀检二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322197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住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镇**村林厝**号,因涉嫌犯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发票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莆田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6日被莆田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发票罪移送审查起诉,莆田市检察院于2019年11月28日移交本院办理。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9日、2020年5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莆田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至2018年间,林某某通过他人的身份共设立了莆田*甲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莆田*乙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莆田*丙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莆田**医疗管理有限公司、莆田**科技有限公司、莆田*丁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等16家CSO公司。林某某通过其实际控制CSO公司,在没有发生实际的业务、没有进行成本核算、没有实际的员工、没有提供相应的外包合同的情况下,以学术推广服务费、招标代理服务费等服务费用向广东**制药有限公司、青岛**药业有限公司、福建省**医药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共虚开了3038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达168.9万元),以推广服务费、咨询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服务费用向北京**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技术有限公司、**生物技术(合肥)有限公司、福建*甲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乙制药有限公司、广州**药业有限公司、海南*甲药业有限公司、海南*乙药业有限公司等14家公司共虚开了3700万元增值税普通发票。大部分服务费用到对公账户后,扣除福州**科技有限公司利润后转账至下一级医药代表兑现下一级医药代表药品推销费用,林某某从中获取票面金额千分之三的利润。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莆田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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