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共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821982********,汉族,初中文化,公司人员,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晋江市**镇**村**号,现住江西省共青城市**小区**栋**室。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共青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2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共青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20年6月19日和8月19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7月19日和8月18日补查重报,2020年10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初,郭某某(已被起诉)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牟利为目的,注册了共青城市润邦富纺织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2019年4月份,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为了共青城市祥佳服装织造有限公司抵扣税款,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让郭某某帮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郭某某便以共青城市润邦富纺织有限公司销售纺织品的名义向共青城市祥佳服装织造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份,虚开金额696283.21元,虚开税款90516.79元,后共青城市祥佳服装织造有限公司进行了税款抵扣。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主动到案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补缴了全部虚开的税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情况说明,共青城市润邦富纺织有限公司、恒真康纺织有限公司、羽祥冠纺织有限公司、美禾祥纺织有限公司的公司登记材料、润邦富纺织有限公司销项发票信息表、银行流水,共青城祥佳服装织造有限公司记账凭证、税务认证抵扣信息表、购销合同,共青城市公安局收缴林某某税款的票据;2.证人证言:证人郭某某、王某某、韦某某、周某某的证言;3.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90516.79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自首情节,且补缴了虚开的全部税款,并自愿认罪认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9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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