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庐阳检二部刑不诉〔2020〕569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2199********,汉族,本科文化程度,现住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小区**栋**室(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座**梯**单元)。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0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彪 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7月8日退回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补充侦查,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补充侦查后于同年8月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9月8日,经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2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在合肥市庐阳工业区徽商钢材市场**注册成立了安徽**贸易有限公司,林某某·任法定代表人。2017年12月,安徽**贸易有限公司委托**物流公司业务员徐某某帮其运输钢材,徐某某组织运输后,林某某向徐某某支付了运输费并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因徐某某无法开具发票,与林某某商议后,徐某某向林某某介绍了涟水**运输公司、涟水**运输公司、涟水**运输公司,后林某某安排公司会计孟某某具体经办,向上述三家运输公司分别转账人民币1055843.99元、673772.26元、1065966.83元。上述三家运输公司扣除6个点的开票费用后将剩余资金通过郑某某账户分多次转回至安徽**贸易有限公司出纳的账户,向安徽**贸易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8张,价税合计2795586.08元,税额277039.81元,安徽**贸易有限公司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入账并抵扣税款。
2019年12月11日,公安民警在合肥市庐阳区徽商钢材市场徽商金属大厦**室安徽**贸易有限公司将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传唤到案。案发后,安徽**贸易有限公司已于2019年12月12日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共计408438.1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增值税专用发票、银行流水、完税证明、户籍材料等;2.证人孟某某、徐某某、曾某某、陈某某、郑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安徽**贸易有限公司为抵扣税款,要求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277039.81元,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系安徽**贸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安徽**贸易有限公司案发后主动补缴了全部税款及滞纳金,社会危险性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属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被不起诉人林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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