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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温龙检二部刑不诉〔2020〕139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04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家园**幢**室,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浙江东瓯律师事务所,王璋律师。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份,温州**化工有限公司在没有实际交易的情况下,由法人代表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决定,以支付10%的报酬,让福建省泉州市**贸易有限公司(另案处理)虚开9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共计1042800元,税额l5l517.96元,后全部用于抵扣。

案发后,温州**化工有限公司已经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共计189496.29元。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于2020年3月12日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的认罪供述,以及9张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购销合同、送货单、入库单、记账凭证、支付凭证、认证结果清单、税务移送材料等书面证据印证,足以证实。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因其情节轻微,且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并有坦白情节,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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