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378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6195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市**市,住福建省**市**市**街道**巷**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黔西南州公安局于2010年11月30日决定对林某某刑事拘留,于2018年6月11日被执行拘留,同年6月13日黔西南州公安局对其取保候审,于2019年6月12日解除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黔西南州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其间,因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9月14日至2020年10月14日)。

黔西南州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2009年8月至2009年12月期间,犯罪嫌疑人汤某某(已起诉)伙同陈某某以35万元人民币从何某某手中购买黔西南州**有限责任公司,由汤某某任法人代表,并以**公司的名义倒卖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此期间,犯罪嫌疑人汤某某(已起诉)按价税合计6%-6.5%的价格从犯罪嫌疑人从林某某处购买云南省**煤炭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三份,涉及开票金额3000000余元。犯罪嫌疑人林某某非法获利1.5万元。犯罪嫌疑人林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经本院审查并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犯罪嫌疑人林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该案件已无补充侦查必要,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