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50年**月**日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号0116****,汉族,小学文化,昆山**机械有限公司经营人,住台湾新竹市**街**号之**(现暂住江苏省昆山市**园**栋**单元**室),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至2016年11月间,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在无真实业务发生的情况下,以出具开票费的方式向他人购买上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6份,涉及发票金额517660.81元,税额88002.33元,后由昆山**机械有限公司进行抵扣,骗取国家税款88002.33元。
2019年9月23日,昆山市公安局电话通知林某某,林某某到案,后补缴增值税款人民币88002.3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营业执照、记账凭证、抵扣证明等;
2.证人李某甲、李某乙、向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行为,具有认罪认罚情节,已补缴增值税税款,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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