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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检刑二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女,197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021976********,汉族,专科文化,金湖县**仪表厂财务负责人,住金湖县**镇建设**公寓**幢**单元**室。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19年4月2日被金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9-10月间,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犯罪嫌疑单位江苏**仪表厂有限公司由犯罪嫌疑人林某某同犯罪嫌疑人闵某某以12.5个点的价格,通过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王某某(另案处理)从犯罪嫌疑人董某某(另案处理)处以黄山**自动化设备销售有限公司的名义虚开给江苏**仪表厂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16份,价税合计1865600元,税额271010.08元。上述发票全部用于入账抵扣。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林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补缴税款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淮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金湖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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