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甬北检刑不诉〔2020〕774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831982********,汉族,文化程度大学专科,宁波**物流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住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街道**号**室。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7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9月至11月,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在无实际业务发生的情况下,让宁波市**油品有限公司为其控制的宁波**物流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张,金额共计人民币34.18万元,税额共计人民币5.81万元,价税合计人民币40万元。以上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向税务部门申报抵扣税款。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于2019年12月17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后补缴了相应的税款。
上述事实,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归案后供认不讳,且有书证身份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破案经过、到案经过、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情况、银行流水清单、股东会决议及同案犯曹某某、徐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云章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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