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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检二部刑不诉〔2020〕187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211987********,汉族,高中文化,台州**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家住浙江省玉环市******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1月至2016年2月期间,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因台州**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进项发票不够抵扣,为了使公司少缴税,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赵某某(另案处理)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从台州市**商贸有限公司、台州市**贸易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6份,税额共计人民币226085.48元,价税合计人民币1556000元。同期,上述16份发票均用于抵扣进项税额。2016年5月26日至2016年10月25日期间,台州**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补缴了增值税款人民币226085.48元及相应滞纳金人民币4226.1元。

2020年5月20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2020年7月28日,台州**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全额缴纳了罚款、税费和相应滞纳金共计1044467.49元。

本院认为, 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且已全部补罚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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