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白检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76********,汉族,中专文化,贵州**实业有限公司业务经理。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平潭县**镇**村**号,现住贵州省兴义市**工业园区**实业有限公司。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12月7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7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变更为监视居住,于2020年6月6日解除监视居住。于2020年6月1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于2020年6月18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享有的权利义务;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贵州**实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另案处理)、业务经理被不起诉人林某某通过公司财务陈某甲了解到公司进项发票不足的情况。
2018年5月,被不起诉人林某某通过电话及微信联系“林某某”(真实姓名不详),在无真实交易情况下,花费26万余元购买了贵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建材有限公司、贵州**贸易有限公司、**实业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增值税发票45份,票面金额445万余元,税款72万余元,价税合计517万余元。林某某联系开票后,由陈某甲使用以上虚开的增值税发票进行税款抵扣,全部抵扣成功。2018年12月,林某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至2020年,抵扣税款已全额补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及辩解。其中到案经过、贵州**实业有限公司补缴税款材料、认罪认罚具结书证实了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主动投案的过程、该公司对税款已补缴情况及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自首、补缴税款、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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