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_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白检刑检刑不诉〔2020〕60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性,1987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331082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住浙江省临海市******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白银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白银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7月7日向甘肃省白银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白银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7月13日将该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2020年9月11日白银市公安局补查重报,2020年10月11日延长审查期限15日。

甘肃省白银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7月份,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按照“张总”的指示,并由“张总”提供资金支持,先后带领孙某某(另案处理)及马某某在白银注册成立了白**产品销售有限公司、白银**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并以上述两家公司的名义申领增值税专用发票45份,案发后上述发票已被侦查机关全部追回,未向下游企业开具,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从中获利5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甘肃省白银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本案证据不足,即现有证据仅能证明林某某实施了注册公司、办理税务登记及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但无证据证明林某某注册公司、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用来实施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林某某不起诉。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