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白检刑检刑不诉〔2020〕60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1082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住浙江省临海市**镇**路**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白银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白银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7月7日向甘肃省白银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白银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7月13日将该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2020年9月11日白银市公安局补查重报,2020年10月11日延长审查期限15日。
甘肃省白银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7月份,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按照“张总”的指示,并由“张总”提供资金支持,先后带领孙某某(另案处理)及马某某在白银注册成立了白**产品销售有限公司、白银**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并以上述两家公司的名义申领增值税专用发票45份,案发后上述发票已被侦查机关全部追回,未向下游企业开具,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从中获利5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甘肃省白银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本案证据不足,即现有证据仅能证明林某某实施了注册公司、办理税务登记及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但无证据证明林某某注册公司、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用来实施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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