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行贿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青检刑不诉〔2017〕210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5211962********,汉族,大专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路**园**小区**栋**号房。因涉嫌行贿罪,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8月11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地铁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8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行贿罪一案,由本院反贪污贿赂局侦查终结,于2017年11月20日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反贪污贿赂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03 年上半年,林某某在中国人寿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工作人员刘桂强帮助其获得中国人寿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办公楼项目后,给予刘桂强人民币60 万元;

2、 2005 年年中,林某某在刘桂强帮助其获得中国人寿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职工住宅楼(一期)项目后,给予刘桂强人民币15 万元。

经本院审认为,本院反贪污贿赂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7年12月1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