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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诈骗、伪造事业单位印章案)_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60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11967********,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厦门市思明区**路**号**室,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日被漳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刑事拘留,8月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8月1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诈骗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8月24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9月23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10月23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漳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移送起诉认定:

1.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在应当要明知事业单位编制必须逢进必考的情况下,仍然以通过花钱找关系,即可帮助陈某某儿子谢某某由**交通执法大队的协勤转为事业编制工作人员为幌子,获取陈某某、谢某甲夫妇信任;2018年5月3日,陈某某通过卡号62270018530********的银行卡转4万元到林某某所使用的卡号为62303661080********(户名:黄某某黄某某)的银行卡上;当天陈某某的丈夫谢某甲又通过卡号为62149918********的银行卡转6万元到林某某所使用的卡号为62303661080********(户名:黄某某黄某某)的银行卡上;2018年7月10日,谢某甲又通过卡号为62149918********的银行卡转10万元到林某某所使用的卡号为62303661080********(户名:黄某某黄某某)的银行卡上。陈某某、谢某甲前后累计转账20万元给林某某用于办理谢某某工作转为事业编制的事宜。

2.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在应当要明知事业单位编制必须逢进必考的情况下,仍然以通过花钱找关系,即可帮助江某某的儿子江某甲由**交通执法大队的协勤转为事业编制工作人员为幌子,获取江某某、余某某夫妇信任。2018年5月12日前后,江某某的儿子江某甲拿现金95000元到林某某住处,将该笔钱交给林某某;第二天,江某甲又通过微信再转了5000元给林某某。2018年6月24日,江某某又通过62303611081********的银行卡转了10万元到林某某所使用的卡号为62303661080********(户名:黄某某)的银行卡上。江某某、江某甲前后转20万元给林某某用于办理江某甲工作转为事业编制的事宜。

3.2017年底,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在应当知道知名高等院校的毕业证书不可能通过购买得来的情况下,仍然通过他人以1万元的价格帮王某某的女儿黄某甲办理了一本盖有**大学印章、校长李某某印章的毕业证书和一本盖有**大学印章的学位证书。经向**大学核实,**大学学生学籍信息中在校生和毕业生中均查无黄某甲的就学信息。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认定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具有诈骗的主观故意及明知是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的学历、学位证明而贩卖,漳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排除合理怀疑,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龙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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