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荆沙检二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20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县,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镇**园**巷**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3日被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于2020年5月2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因案情复杂,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12月23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受其丈夫陈某某(另案处理)指使,向工商银行荆州市**支行申请一张信用卡(卡号42702000********)。2012年1月1日,林某某领卡后将该卡交给陈某某使用。截止2015年6月13日,陈某某、林某某使用该卡共计透支本金15.84793万元,经工商银行荆州市**支行多次以短信提醒、上门催收、电话催收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陈某某、林某某在超过规定期限透支后,更换电话号码、搬离荆州住所逃匿。2016年7月5日,工商银行荆州市中山路支行向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报案。
案发后,林某某已将涉案赃款15.84793万元全部退还工商银行荆州市**支行。
本院认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行为,但因其犯罪情节轻微,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案发后主动退赃,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