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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诈骗案、敲诈勒索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寻衅滋事案)_敦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敦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敦检公诉刑不诉〔2019〕13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女,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2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住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原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8月18日被敦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敦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原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2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2月10日、2019年2月21日、2019年4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至2018年7月11日,被告人姚某陆续纠集涂某某(在逃)、钱某某(在逃)、被告人金某某、李某某、高某、项某某、瞿某某、陈某某、陈某甲、朱某、张某、高某某、刘某、姜某某、匡某某、涂某甲、杨某某、陈某某、曹某、朱某某、赵某、曾某某、戴某某(不起诉)、陈某甲(不起诉)和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街道**街**大厦***室设立网络贷款窝点,用未经过工商登记的“万盛金融”网贷公司的名义,冒充正规借款平台引诱被害人借款,通过收取高额“砍头息”、“服务费”、“展期费”牟利,有预谋、有计划地实施套路贷犯罪。

具体作案流程:被告人姚某、金某某、李某某、高某、项某某、瞿某某、陈某某、陈某甲、朱某系出资人,合伙出资购买用于作案的手机、“黑卡”、电脑,注册作案用的微信号、支付宝账号;被告人刘某、姜某某、匡某某、涂某甲、杨某某、陈某某、曹某、朱某某、赵某、曾某某、林某某、戴某某、陈某甲系客服审核人员,使用非法途径获取的公民身份信息,向被害人拨打电话,以无抵押、无担保、无前期费用、迅速放款为诱饵引诱,并筛选出信用良好、有还款能力的被害人,诱导其添加财务放款人的微信;被告人金某某、李某某、高某、项某某、瞿某某、陈某甲、陈某某、朱某对借款人进行审核,确定放款额度,扣除“砍头息”后发放借款,口头约定7天这一明显不利于借款人的借款期限,许诺按时还款将提升借款额度并降息,让借款人登录“有凭证”、“借贷宝”、“米房”“今借到”电子借条平台,签订表面上化利率不超过24%、实际利率为1560%的虚假借款协议,制造虚假交易流水和合法民间借贷的假象,对无法按时还款的按天收取逾期费,并诱导借款人展期,收取展费;被告人高某某、张某、姜某某(后转换为客服审核)、林某某(后转换为客服审核)在借款人无力支付的情况下,对借款人及亲友使用网络催收软件进行电话、短信轰炸,或者发送侮辱、威胁、恐吓内容的信息等软暴力手段滋扰逼债,造成一些被害人辍学、失业甚至自杀未遂等一系列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

在2018年3月9日至7月11日期间,万盛金融网贷集团至少向12289人次放款1810.47万元,实际收回1438.06万元,按照30%的“利息”计算,以收取“利息”的名义,非法获利共计431.42万元(既遂金额),未收回利息111.72万元(未遂金额)。

从2018年3月5日至2018年7月11日,在被告人姚某的组织领导安排下,客服审核人员刘某、姜某某、匡某某、涂某甲、杨某某、陈某某、曹某、朱某某、赵某、曾某某、戴某某(不起诉)、林某某、陈某甲(不起诉)通过软件非法窃取、收集被害人近半年手机通话情况、通讯录、微信联系人,对每个被害人收集、分析、整理其20余项个人信息报告,交由财务放贷进行放款、收款、催收。

经统计:“万盛金融”犯罪集团通过“有脉金控”平台(网址:http://wsjr.xiazhuanke.com),从2018年3月至7月11日,共窃取72483条个人信息,其中:刘某4370条,曹某5368条,涂某甲5797条,匡某某4936条,朱某某3868条,杨某某3609条,陈某某2862条,姜某某2633条,赵某476条,曾某某437条,戴某某1126条,陈某甲414条,林某某158条。

本院认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酒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敦煌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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