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台前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台前县人民检察院

台前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31993********,汉族,大学专科,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黄亭市镇**村*组**号,住地广东省深圳市**区**新村**栋***,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2日被台前县公安局抓获,于2019年9月4日被台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濮阳市台前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件重大、复杂,于2020年3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4月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公安机关于2020年5月3日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移送我院审查起诉;因案件重大、复杂,于2020年6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份以来,杨某(另案处理)成立的名称为“深圳市某某科技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上海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法人同为杨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签订技术服务协议,前后招聘人员成立产品部、技术部、风控运营部、催收部、客服部、市场部、财务部,名义上为某某公司提供技术服务,实际由某某公司给某某公司财务部提供财务支持,非法从事网络贷款业务,由产品部、技术部负责设计、研发贷款APP(周转宝(后来叫来找钱)、优信宝、周转宝盒、宝盒助手、财财喵、多点钱等,由市场部、客服部等人以“利息低、放款速度快、无抵押”等宣传语,在融360平台、“360优品”等多个网络贷款平台上或者发送短信的方式进行放贷推广吸引客户,要求借款人注册填写个人信息并上传通讯录、通话记录申请贷款,后由风控运营部进行审核,确定贷款金额及期限,在对借款人放款时或者借款人将贷款提现后,涉案APP平台以商品费、会员费、保险费等名义扣除贷款金额20%-30%的费用,并要求借款人按照平台显示的贷款金额加收日息0.098%的利息还款,逾期后还会加收本金2%或者更高的逾期费,以此虚增债务。借款人如逾期未还款,先由催收部利用网络虚拟电话软件或者微信向贷款人及通讯录上的人员打电话、发送信息等形式进行催收,逾期数天后外包专业催收公司进行催收,存在一定的辱骂、滋扰、威胁等软暴力非法行为。

经查,杨某以某某公司名义通过其名下的深圳某某某贸易有限公司采购、销售给借款人的商品价值与扣除的商品费用严重不符;以某某公司名义与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技术服务协议为掩饰,由某某财险公司在收到保险费用后将80%以上金额以服务费名义返还某某公司,以实现非法占有目的。经审计,某某科技中心利用涉案APP非法占有资金22,572,091.09元。

另查明,杨某利用于2019年2月19日成立的深圳贵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由某某公司提供财务支持,招聘王某某(另案处理)任某某公司CEO,黄某(另案处理)、林某(另案处理)、庄某某(另案处理)、郑某某(另案处理)、林某某、蔡某某(另案处理)研发或者推广“360优品”、“融点点”贷款超市平台,并在“360优品”平台上推广涉案“周转宝”贷款APP,以实现非法获利。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于2019年7月15日入职某某公司的技术部,工资18000元,负责开发维护融点点、360优品平台。

本院认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入职时间较晚,在共同犯罪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涉案犯罪情节轻微,且其系初犯、偶犯,能够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7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台前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