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汉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汉族,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4301995********,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三明市建宁县,住福建省建宁县**小区**号楼**室。2019年12月1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汉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日被汉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8月6日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被不起诉人林某某进入福州**有限公司(“**”工作室)工作,工作内容主要是以“杨某某”的名义通过微信寻找客户卖燕窝或者发展燕窝代理。2019年11月2日林某某通过微信(微信名称:**,微信号:yt65****)添加肖某某为好友,后以“杨某某”名义与肖某某联系并向肖某某推销其公司燕窝产品及产品代理模式。2019年11月30日15时肖某某通过微信转账向林某某支付燕窝代理费2万元。收款后,林某某于同日16时40分许将2万元提现至其本人中国银行卡(卡号62175664000********),再转账至其另一微信号(lwi65****,昵称:南熙**)后予以消费。2019年12月2日林某某将肖某某微信拉黑,同年12月9日,林某某口头请假后离开公司未归。
另查明,2019年12月17日汉阴县公安局将林某某抓获。在侦查阶段,林某某家属代其向肖某某退赔2万元。
本院认为,林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将经手的公司财物2万元据为己有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林 文杰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汉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汉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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