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4672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21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住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9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同案犯李某某和被不起诉人林某某通过购买的微信号在刷单群中发送虚假刷单广告,引诱被害人楼某某进行刷单,并编造各种可以返现的理由获得被害人楼某某购买的家乐福超市电子卡的卡号和密码,价值共计人民币4700元,后通过淘宝网卖出。
同案犯李某某和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于2020年3月27日被义乌市公安机关民警抓获。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林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楼某某人民币4700元,并取得其谅解。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取得了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玫瑰金色iPhone7手机一只、玫瑰金色iPhone6sPLUS手机二只、黑色VIVO手机一只、台式电脑主机一台均台某某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金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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