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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诈骗案)_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镇**村**号,现住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宝云区**小区**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栾全富,云南唯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经安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及证据。

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10月初,张某某认识林某某,林某某自称从**市副市长手上接到**D地块**工程项目,并称可以转包给张某某,随后带领张某某到**广场查看现场。2016年10月21日,林某某来到张某某家中,并带来名称为**D地块**工程合同书的文书让张某某签署,于当日签署了合同并将合同约定320000元工程保证金交由朋友易某某,由易某某转到林某某名下的银行卡,其后半年期间,张某某一直等待林某某通知其进场做工程,但林某某始终以各种借口推脱搪塞,直至张某某收到**D地块全部工程已快完成的消息,其再次询问林某某时对方未接电话,并威胁其如果报案便与其同归于尽,张某某确认自己被骗后报警,被骗损失共计320000元。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侦查机关认定林某某诈骗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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