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秦检一部刑不诉〔2020〕58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群众,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811992********,汉族,中专,农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住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村**路**号,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8月2日被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项某某、陈某甲、金某某、陈某乙、莫某某、史某某、辛某某、姜某某、蔡某、林某、吴某某、李某某、张某某、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2日、2020年5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林某某与项某某、陈某甲、金某某、陈某乙、莫某某、史某某、辛某某、姜某某、蔡某、林某、吴某某、李某某、张某某自2019年2月至2019年6月24日,共向全国各地的8900余人放贷,放款金额累计3976万余元,非法获利600万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认定林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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