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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诈骗案)_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下检一部刑不诉〔2020〕219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08231979********,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市**市**街道**村**区**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2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19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0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通过他人在微信中结识身在杭州下城区**市场的被害人陈某某,并承诺帮助后者消除车辆驾驶证违章扣分从而骗取其信任。嗣后,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在无能力消除被害人陈某某违章驾驶扣分(6分)的情况下,骗取后者微信转账款共计人民币1.4万元,并将所得赃款挥霍一空。

同年6月1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被民警抓获。6月11日,被不起诉人家属退赃,并获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下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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