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云检一部刑不诉〔2020〕Z234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031976********,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户籍地为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不起诉人自报)。因本案于2020年3月31日被刑事拘留,4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4月8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6月7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9月29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7日至2月23日期间,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以能找到体温枪货源为由,骗取了杨某某购买体温枪的定金人民币10000元,后于2020年2月26日将杨某某的微信删除,同时更换其本人的电话号码。2020年3月31日,公安人员在本市荔湾区**路**号**公寓**房抓获林某某。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且积极履行赔偿义务获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8日
附:
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