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徐检刑不诉〔2020〕95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3211993********,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区。因涉嫌诈骗罪,经徐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8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31日补查重报。其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林某某在满金商贸公司工作的32天时间主要从事技术后勤工作。在案发前8天(即2018年7月8日至被抓获),其直属领导陈某某安排其每天早上检查销售业务员的工作手机,监督销售人员通过微信向客户销售茶叶或手串的金额足额转入公司账户。纵观全案证据,林某某对该公司的诈骗行为应推定为主观明知,在整个犯罪集团中起到帮助、辅助性作用,系帮助犯,也有同案人的指认、辨认,且其对涉嫌诈骗罪的罪名无异议,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本院认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徐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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