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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诈骗案)_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沛检一部刑不诉〔2021〕9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女,196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63********,汉族,文盲,农民,住沛县**镇****号。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1日晚8时许,林某某在山东铁雄**能源有限公司内打工时,从高约5米的架板摔下致使受伤后先至山东省巨野县人民医院就诊,后转到徐州市仁慈医院继续治疗时,林某某同其女厉某甲对外谎称其是在家换灯泡从梯子上摔伤,以此为由申报医疗保险及大病救治,共计骗取医保报销费用55996.38元。

案发后,林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厉某甲主动退还犯罪所得人民币55996.3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厉某甲的供述;

2.​ 证人吕某某、厉某乙等人的证言;

3.​ 案发经过、到案经过;

4.​ 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

本院认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全部退赃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徐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沛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沛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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