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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诈骗案)_河南省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杞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杞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女,198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11987********,汉族,专科毕业,苏木乡卫生院临时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杞县,住河南省开封市杞县苏木乡**村**组**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杞县,住河南省开封市杞县苏木乡****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9日被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3月6日被杞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份至2018年2月份期间,林某某利用在河南省杞县沙沃乡孔寨济民医院编写病例的便利伙同曹某某、王某某、赵某某、常某某等人伪造患者刘某某、韦某某芬、张某某、边某某、李某某的住院病历,骗取新农合医保补贴款刘某某3604.9元,韦某某3249元,张某某3171.56元,边某某3619.28元,李某某3627.5元,共计17272.24元。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积极退赃;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可依法从宽处理,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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