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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诈骗案)_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城检一刑不诉〔2020〕Z165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2002001********,黎族,**,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村**队**号,现住原籍。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0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3月25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3月26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0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7日,邢某某(另案处理)用微信账号Lb2059******在微信朋友圈发布虚假的口罩销售信息,被害人王某某看到虚假信息后微信联系邢某某购买口罩4万个口罩,每个人民币1.6元,王某某向邢某某提供了二个收货地址,并约定先付款人民币48000元,余款收货后再结清。邢某某联系被不起诉林某某谎称其姐姐转款提供支付宝收款二维码协助收款,后将林某某的支付宝收款二维码发给王某某,王某某分别转账人民币16000元、32000元到林某某的支付宝账户,林某某将所收到的人民币48000元全部转给邢某某。邢某某收到钱后没有给王某某发货,将两个虚假的快递单号发给王某某。

2020年2月8日,邢某某告知林某某昨日帮忙收的钱是骗来的,并问林某某以后是否愿意继续帮其收钱,若愿意帮忙,可以给林某某好处费,林某某表示同意,于是邢某某转账人民币6900元到林某某的支付宝,林某某收到钱后用于自己的花销。

事后,王某某发现邢某某提供的快递单号是虚假的,便报警。林某某于2020年2月19日被抓获,邢某某于2020年2月28日被抓获。邢某某、林某某家属已退还王某某人民币4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犯罪事实证据:1.物证:iphone手机一部、中国农业银行卡一张;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提取笔录、物流单照片、手机截图照片、协助查询财物通知书、手机支付宝截图、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个人汇款凭证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犯罪嫌疑人及同案犯的供述与辩解:犯罪嫌疑人林某某及同案犯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量刑情节证据: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的法定情节、退赃的酌定情节,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三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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