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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诈骗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20〕Z272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性,1971年****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2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号。因诈骗罪嫌疑,于2019年5月1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19年6月1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6月8日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至2018年 11月间,被不起诉人林某某负责为被害人卢某某经营的位于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号的**便利店(2019年2月份变更为**便利店)供应鱼仔、鸡爪、火腿肠等食品。在此期间,为非法占有卢某某的钱财,林某某在供应食品过程中,利用卢某某对收货单审核和管理不严的漏洞,通过将事先虚增收货数量的单据与真实的收货单进行调换的方式骗取卢某某给付货款。截至案发,林某某共骗取卢某某款项人民币15000元。

案发后,被害人卢某某于2019年5月14日报案至公安机关,民警接到报警后,经侦查,于同日将林某某抓获归案。同年5月20日林某某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卢某某损失人民币50000元。卢某某收到上述款项后对林某某的诈骗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其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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