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公诉刑不诉〔2019〕133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2199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中山市**镇**路**号**庄园,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镇**花园**栋**。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7日由衡东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于2019年3月7日被衡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与被害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4月18日、7月1日将该案退回衡东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衡东县公安局补充侦查终结,分别于同年5月17日、8月1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3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半个月。
衡东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3月份,阳某甲(另案处理)在互联网上认识了从事网络程序开发工作的付某某(另案处理),阳某甲委托付某某给自己做一个类似于虚拟币交易平台网站,阳某甲将在重庆**网络科技有限购买的网络域名,网站名称、图标、制作网站要求等发给付某某,付某某按阳某甲的要求制作完成了“双创网”积分交易平台,阳某甲随后给了付某某30万元人民币作为网站的制作费用,二人达成协议,网站运营后,付某某还需负责该网站的维护工作,费用另算。
2017年3月,“双创网”开始运营,阳某甲在双创网内先后发行双创积分、派拉蒙积分、NPC积分等29种积分,任意编辑发行积分的数量和单价,与其妻子范某某(另案处理)创建“双创网”6群、“双创网官方17群”等多个微信群,广泛拉人进群,使用张某甲、覃某某(均另案处理)身份证注册成立“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聘请了覃某某、张某甲、阳某乙(另案处理)、王某某、张某甲(均另案处理)为“刷单手”,负责采用自买自卖的手段制造积分活跃度和控制积分价格,在群内冒充玩家和其他玩家聊天,通过发“双创早报”等形式鼓动、引诱群里的人到双创网网站(www.q1365.com.cn、www.rightsu)注册会员,充值购买积分,聘请申某某、张某丙、杨某某(均另案处理)为“客服”员,负责处理会员注册审核、充值、提现和管理会员群,收集群内成员的动态,按阳某甲的要求发送“双创早报”等工作。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在微信会员群内收集群内成员动态,并帮会员抢购积分,从中赚取手续费,并用自己的支付宝大量接受、转移会员充值到覃某某、刘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的支付宝里的资金。自2017年3月至2018年9月,在“双创网”注册并审核通过的会员达30000多人。2018年4月,阳某甲委托付某某将原“双创网”会员资料复制创建“双创网国际站”(http://zc.intecon.cn),2018年9月,又创建聚分网,阳某甲、范某某使用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及本人、覃某某、张某甲、张某甲、阳某乙、刘某某、罗某某、杨某某等人的支付宝账户用于收取受害人的充值款,2018年5月份,阳某甲发行“NPC”积分后,当受害人提出提现申请时,阳某甲通过操作系统正在升级、关闭交易、操作积分跌至无价值等手段阻止受害人提现或是使受害人根本无现可提。经过查询后台数据,从2017年4月7日起至2018年12月6日,“双创网”内会员充值后未提现余额为7768496.3元,从2018年7月25日至2018年9月7日,“众财网”受害人总充值现金2326063.8元,其中阳某甲本人刷单金额50000元,受害人提现成功1771600元,实际余额504463.8元。从2018年9月6日至2018年9月17日,“聚分网”内受害人总充值现金358352元,受害人总提现成功12600元,实际余额345752元。以上三个网站的实际余额总计8168712.1元。以上受害人充值现金都由阳某甲、范某某掌握,用于偿还债务,购买车辆、房产等开销。被不起诉人林某某获取会员支付代抢积分手续费20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
一、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诈骗罪事实不清。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的支付宝和手机号码分别被用于大量接受、转移会员充值到覃某某、刘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的支付宝里的资金和注册“双创网”内部账号,但其支付宝是由谁控制和使用的事实不清,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的手机号码注册的内部账号由谁在操作“刷单”事实不清。
二、没有证据证明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的个人支付宝自2017年9月至2018年3月,接受了巨额的从双创科技有限公司、覃某某、张某甲等人的支付宝转账的资金,证明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的支付宝曾帮助转移双创网用户的资产,但不能证明上述资产由被不起诉人林某某非法占有,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的支付宝用来帮助转账,亦不能证明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与阳某甲等人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三、没有足够证据证明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帮助实施了诈骗犯罪行为。虽然有证据证明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的个人支付宝被用于帮助“双创网”用户充值资产的转账,亦有证据证明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的手机号码被注册为双创网内部账号,但没有足够证据证明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使用支付宝或手机注册账号帮助实施了诈骗犯罪行为。衡东县公安局移送起诉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代抢积分且赚取手续费,但没有足够证据证明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代抢积分的行为是在帮助实施诈骗犯罪。
综合上述,衡东县公安局认定林某某涉嫌诈骗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衡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9月19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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