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晋检诉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88********,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晋江市**街道**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11月17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1月16日晋江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19年4月2日本院决定监视居住,2019年11月6日本院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次;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3次。
晋江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5年10月份以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伙同其母亲郑某某(另案处理)在晋江市**街道**社区以投资购买白糖倒卖赚取差价的名义共诈骗走被害人吴某某人民币308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晋江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晋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晋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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