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融检一部刑不诉〔2021〕Z24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7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7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5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驾驶闽A****农用车行驶至福清市港头镇高东村村口路段时,与同案人翁某某驾驶的无牌三轮摩托车发生刮碰,事故造成同案人翁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损害结果。当日,同案人翁某某在港头镇卫生院治疗后转到福清市第二医院进行进一步检查。同案人翁某某在福清市第二医院就诊时向医生谎称其系在家中做卫生时不慎从高处坠落摔伤,后被诊断为手臂左桡骨小头骨折并于2020年1月15日至24日期间入住福清市第二医院治疗。2020年3月9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与同案人翁某某明知交通事故不能办理医疗保险报销且同案人翁某某入院时隐瞒双方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仍为骗取医疗保险报销经二人共同商议后由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持同案人翁某某的身份证、医保卡等相关材料到福清市第二医院办理医疗保险报销手续并骗得医保基金支付共计人民币6439.10元。后双方在交通事故后续赔偿事项协商过程中,同案人翁某某得知其行为可能涉嫌犯罪,因害怕于2020年5月21日报案至福清市公安局,并主动联系医保中心后于2020年5月29日向福州市医疗保障基金中心退还医保报销款共计人民币6439.10元。
2020年10月27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到福清市公安局港头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到案经过、调查报告、调查笔录、市医保局案件线索移送交办单、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福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意外伤害报备表、福州市参保人员住院费用结算表、福建海峡银行解款单、福清市第二医院入院记录及出院记录等;
2.证人证言:证人许某甲、许某乙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与同案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同案人翁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现场检测报告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前已退赃,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福清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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