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莆城检二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原福建省莆田县,户籍地和住址均为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4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刑事拘留,次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1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在微信上向被害人郑某某谎称其朋友有口罩来源,之后,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借用证人陈某某的微信与被害人郑某某谈买卖口罩事宜,并发送一张微信收款二维码给被害人郑某某,要求其先支付部分货款,被害人郑某某随即在城厢区**街道**米路通过扫码转账人民币20000元,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收到钱后立即将被害人郑某某的微信拉黑。同日21时49分许、22时04分许,被不起诉人林某某通过微信退还给被害人郑某某共计人民币16000元。同月21日晚,被害人郑某某报案称被诈骗,次日凌晨,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又通过微信退还人民币6000元。
2020年3月4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向莆田市公安局凤凰山派出所投案。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已取得被害人郑婷婷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退赃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莆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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