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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诈骗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苍检公诉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23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因本案于2018年11月9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2月14日被依法逮捕,于2019年8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案件全部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3月29日至2019年4月24日,自2019年6月6日至2019年7月4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迟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3月15日至2019年3月29日、自2019年5月25日至2019年6月6日、自2019年8月5日至2019年8月19日)

苍南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5月份,王某某与“黑豹”取得联系,“黑豹”许以每张银行卡800-1000元的价格进行收购,王某某为谋取暴利,在明知自己收购的银行卡将被用于台湾人电信诈骗的情况下,仍组织张某某、胡某某等人在江苏省南京市大量收购银行卡,为电信诈骗分子提供近400张作案使用的银行卡。在王某某的指使下,王某某团伙成员张某某、胡某某等人在江苏省南京市以200元-500元每套银行卡(含银行卡、网银U盾、身份证复印件)的价格向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等人购买。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等人在明知自己出售的银行卡极有可能被提供给电信诈骗分子用于实施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为谋取销售银行卡私利,以放任的态度将银行卡销售给王某某团伙,为电信诈骗实施的完成提供作案工具,致使电信诈骗顺利完成。2018年7月份,苍南县公安局在侦查程海丽被诈骗过程中,分别抓获涉案王某某、张某某等人,后查明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等人曾将银行卡贩卖给王某某团伙,上述的银行卡涉及全国多地电信诈骗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2018年7月8日至2018年7月11日期间,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的被害人周某某被人冒充公检法以涉嫌拐卖儿童为由诈骗1753.23万元,其中涉案资金11982400元经过被不起诉人林某某账户(兴业银行622908403064**)。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苍南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审议,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苍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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