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秀检二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3211996********,汉族,中专文化,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均为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4日,被害人李某某通过自己的QQ(账号:31********,呢称:五花肉)跟被不起诉人林某某(QQ号码260842****,呢称:沸腾)联系购买鞋子,双方聊了一会就添加微信好友继续谈购买鞋子一事。之后被害人李某某通过自己微信(账号1ibiqun12345****,昵称:花姐)向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微信订购14双鞋子共计人民币1355元,受害人李某某通过微信向被不起诉人林某某转账人民币1355元,后被害人李某某更换了一双更好的鞋子需要补价差人民币70元,于是被害人李某某通过微信给被不起诉人林某某转了两次钱分别为人民币60元和人民币10元,之后被害人李某某又向被不起诉人林某某订购了约18双鞋子共计金额人民币3800元,并通过微信将人民币3800元钱转给被不起诉人林某某,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收到人民币5225元后将这些钱用于日常开销,而被害人李某某一直催着要鞋子,由于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将被害人李某某购买鞋子的钱花光后没钱去拿鞋子,就将被害人李某某的QQ号删除。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对被害人李某某退赃、赔偿,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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