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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诈骗案)_鸡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鸡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鸡东检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3021970********,汉族,初中文化,系鸡西市**公司**厂工人,住鸡西市鸡冠区**乡**村,2019年11月26日因涉嫌诈骗被鸡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鸡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林某某、孙某某、芦某某、雒某某、王某某、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审查后,分别于2020年2月21日、4月1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3月21日、5月14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分别为2020年2月7日至2020年2月21日,2020年6月15日至2020年6月29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知道艾某某在鸡西市医保局工作(鸡西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工伤保险科专管员),2019年4月,艾某某以“单位办理业绩用”为由向林某某借用两个人的身份证和建行卡,林某某向艾某某提供了自己和其朋友许某某的身份证和建行卡。2018年11月、2019年5月艾某某以林某某名义,采取虚假填报审批手续、伪造领导审批签字手段,套取工伤保险基金共计170,459,艾某某将此款占为已有。2019年3月、7月艾某某以许庆宝名义以相同手段套取公款212,836元占为已有。为感谢林某某帮助其借用证件,艾某某给付林某某6,000元好处费,被林某某用于个人生活花销。案发后林某某被鸡西市监察委员会扣押6,000元。

经查,艾某某未告知林某某:艾某某使用林某某及许庆宝的证件,采取虚构工伤身份、虚假填报审批手续、伪造领导审批签字手段,套取工伤保险基金的事实。

本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认定林某某明知艾某某以其名义、使用林某某和许庆宝的证件实施贪污犯罪,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款,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公安机关如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可以要求复议,也可以向鸡西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

鸡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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