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124195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武平县**街道**路**号**室,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龙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10月27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下半年至2019年11月间,被不起诉人林某某通过微信宣传投资“信网物联”项目,虚构可获得国家发行的数字货币等福利,后利用微信组建团队供会员交纳会员费、购买葡萄酒、购买养老医疗保障、购买公安部和国家安全部网络安全服务费等项目,骗取下线会员缴费共计人民币5568元,后转报给上线连某某(另案处理)。
本院认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龙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附:主要法律、法规、解释的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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