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821991********,汉族,群众,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某某市某某区某某街道某某巷**号,农民。2019年6月14日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保定市满城区看守所。
本案由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2020年1月5日、2020年3月20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起诉人林某某在保定市满城区某某村一平房内参加一诈骗团伙,通过上课培训诈骗手段,利用手机微信与亲戚朋友聊天邀约加入诈骗组织并缴纳上线费,还在网上加陌生人为好友,并通过微信红包及转账等手段以处对象、过节、过生日、生病等手段要求网友发钱,作为其生活用度的开销。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在犯罪组织中所起作用较小,系从犯,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保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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