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1275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205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住福建省****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25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12月,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平台账号1739****)伙同冯某某、王某某、覃某某(均另处),以“**宝贝”的名义,骗取被害人柏某某等人4702.7元。
本院认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且退赃,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嘉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平湖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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