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赤检一部刑不诉〔2020〕Z50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2199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址:湛江市赤坎区**路**号**房,现住址:湛江市赤坎区**城**栋**房。因本案于2020年1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遂溪县看守所。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林某甲自2019年2月起参与非法网络平台Q特币平台投资活动,其为了将更多的资金用于该平台的投资,便对其朋友、被害人彭某某谎称其父亲有关系可以每平方米8000-9000元的内部价格购买到金海湾、阳光城、京基城的房子,企图骗取彭某某的钱财。彭某某信以为真,于2019年7月24日将75000转账给林某甲作为购房定金。2019年7月30日,林某甲又对彭某某谎称其父亲要在京基城订三套房,其中一套房是帮彭某某订的,但其父亲不够钱,让彭某某先借出20000元购房,然后再归还。当天彭某某将20000元转账给林某甲。2019年8月2日,林某甲又对彭某某谎称其在京基城可以购买到便宜的车位,问彭某某是否需要购买,车位价格是130000元。彭某某又信以为真,于当天转账50000元给林某甲,于2019年8月3日又将余下的70000元分三次转账给林某甲。林某甲先后一共诈骗了彭某某人民币215000元,这些款项彭某某均是按林某甲的要求转账到其父亲林某乙名下一张账号为62590644********的中国银行卡中,林某甲收到后均用于Q特币平台进行投资。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认为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认定林某甲涉嫌诈骗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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