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检二刑不诉〔2020〕164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031998********,汉族,小学文化,家住海南省省直辖县级行政单位儋州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永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8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通过手机在网上发送提供卖淫小姐服务的信息进行诈骗,并从被害人陈某某处以“保证金”等为由一共骗取了5576元。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于2020年4月13日到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投案自首,并已于同月12日将5576元返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人口信息、到案经过、转账记录、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的供述、被害人陈某某陈述、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但鉴于本案犯罪情节较轻,系自首,被不起诉人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康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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