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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诈骗案)_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吴江检一部刑不诉〔2020〕446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9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011996********,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镇**村**号。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9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7日经院决定并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移送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7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2月17日决定将本案退回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12月21日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经补充侦查完毕,再次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1.2020年7月至9月期间,犯罪嫌疑人林某某伙同他人,通过在贴吧发布做资金盘、谎称投钱对刷或下载软件挂机分钱等方式,诈骗被害人刘某某10500元(返还1900元),诈骗被害人胡某某5250元,诈骗被害人刘某某10000元(返还7000元),诈骗被害人孟某某8000元(返还3000元),诈骗被害人马某某85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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