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瓯检一部刑不诉〔2020〕643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04199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温州市瓯海区**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4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1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和被害人金某某系同学关系。2020年5月23日至5月27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盗用被害人金某某的同学潘某甲的头像,冒充潘某甲和被害人金某某聊天,在聊天中谎称要将其闺蜜潘某乙介绍给金某某。后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又自称潘某乙和被害人金某某聊天,以“弟弟上学需要房租和学费”为由骗取被害人金某某人民币共计700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已向被害人金某某退还赃款7000元,并获谅解。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且已经退还赃款,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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