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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诈骗案)_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溆检公诉刑不诉〔2018〕66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31994********,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茂港区,住广东省茂名市茂港区**镇**村,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18年1月24日被溆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3月2日被溆浦县公安局转为取保候审。2018年6月1日,我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

本案由溆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6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7月23日补查重报

溆浦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11月20日,溆浦县公安局接到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书面报警称:2017年以来,有团伙利用外部网站链接内容为“充69.98元得110元话费活动”,通过微信群、朋友圈大量传播,在收取受害人69.98元后未实际支付给充值用户110元话费,约有十万人上当受骗,被骗资金过千万。经查:2016年底,许某某(另案处理)在网上看到一种充值的链接,认为可以用来诈骗,于是伙同赵某某、李某某(另案处理)商量用话费充值的方式进行诈骗。之后,由许某某负责购买微信商户号,赵某某负责购买域名,李某某负责制作诈骗链接,三个人自己在微信群里推广,非法获利30万元左右。

2017年9月,许某某等人因为自己推广效益不明显,决定找人推广,实现更多的非法利润。许某某经人介绍认识林某某,从林某某处购买了“免接口技术”用于诈骗链接,又以698元的入会费加入了林某某创立的“木神会”微信群。加入该群后,许某某、赵某某、李某某等人开始着手诈骗的准备工作,由许某某购买商户号、赵某某准备资金流转的银行账号和租用阿里云的服务器、李某某负责制作诈骗链接和后台统计的软件。一切准备就绪后,许某某在“木神会”群内发布“高收益流量变现”的信息,该群的推广人员看到消息后主动加其微信,以五五分成达成合作协议。先后由吕某某、谢某某、白某某、黄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为其推广。从9月至12月,共涉案1600万元。

2017年11月,许某某赠送林某某一部苹果手机(花费一万元左右)。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溆浦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林某某明知他人实施诈骗时提供了帮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本案涉案违法所得及涉案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怀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溆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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