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南检刑不诉〔2020〕Z116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622199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所在地四川省广安武胜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5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证据不足,于2020年5月13日退回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补查后,于2020年6月1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10月以来,犯罪嫌疑人罗某某(另处)在重庆市南岸区南坪百盛**楼开设重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罗某某,组长谭某乙及业务员雷某某、邓某某(均已判决)等人开展荐股诈骗犯罪业务。2018年3月,谭某乙借用罗某某注册的重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租赁重庆市南岸区南坪城市之光**室。将原罗某某手下的业务员升为组长,招揽并招揽业务员谭某甲、方某某、林某某、陆某某、巫某某、王某某、傅某某、杜某某、李某某等人为业务员,进行专门话术培训后,在公司运营中,冒充私募机构,业务员冒充股票专业人士,通过QQ在网上购买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通过微信等拉客户,向客户发布虚假的荐股消息,以推荐股票为名,骗取客户股票会员费1000元至29800元不等,后给客户推送虚假的股票交易信息,直接造成客户经济损失。受害人数多,涉案金额巨大。
目前,经查证,谭某甲骗取了冯某某等11人的会员费39560元,方某某骗取了詹某某等12人的会员费77700元,林某某骗取了郭某某等3人的会员费4000元,陆某某骗取了钱某某等5 人的会员费9000元,巫某某骗取了朱某某等6人的会员费31000元,王某某骗取了刘某某等6人的会员费15000元,李某某骗取了杨某甲等2人的会员费9800元,杜某某骗取了黄某某等16人的会员费41818 元,傅某某骗取了杨某乙等22人的会员费41260元。经统计,上述8人诈骗犯罪数额均超过3千元。
侦查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林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涉嫌诈骗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能证实林某某诈骗三人以上且达到构罪数额标准,故认定林某某构成诈骗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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